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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暂行规定
日期:2017-04-25 00:00:00  浏览量:258
为规范物资采购管理,正规物资采购程序,增加物资采购的透明度,保证物资采购及时、准确、高效,特制定以下物资采购规定:
一、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(固定资产指的是单价在1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物资),如教学设备、图书、实验仪器、办公桌椅等,必须填写《固定资产请购单》。请购单应注明请购原因、使用计划、管理办法和保管责任,同时注明设备的型号、数量、质量、规格及购回时间等。
二、各部门采购超过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设备,应写出可行性报告,由学校董事会研究决定;超过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,应填写采购计划并附上可行性报告,由该部门领导把关、主管副校长审核,再报董事长审批后,交由总务处做市场调查再采购;采购物资单价在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,由学校采取招标或议标的方式办理。
三、非固定资产(通常指的是单价在100元以下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低值易耗品)的采购,金额达到人民币500元以上均要填写采购计划和报告,并按由下至上的顺序逐级审批。
四、物资请购按购买种类和金额大小实行逐级审批制度,请购部门应按采购计划的审批程序逐级审批,不得越级审批,未完成审批手续的,不得进行采购。
五、采购计划一式四份,完成审批后,一份交总务处统计员保存;一份交财务人员作为预领款依据和报销原始凭证;一份交采购员采购;一份由请购部门保存作为领用依据。
六、凡请购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及消耗物品的,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审批的采购计划报送给总务处,经总务处主管领导审核后,派出人员采购,凡因请购部门的原因造成所购物品不适合而造成积压浪费的,要追究请购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,若责任由采购部门及人员造成,则由总务处负责人及采购人员负责。
七、请购工具、器具物品,必须于每学期末做好下一学期计划,实验、实训设备必须每年年终做好下一年的计划,采购计划上的物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等项目必须填写清楚,特殊物品需附样板,对于购买技术性及专业性较强的物品,采购时需会同有关请购专业人员共同外出购买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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